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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3.27《律师在线》节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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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30 15:03: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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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节目预告 于 2017-3-30 15:37 编辑






主持人:最近有一个非常热的山东于欢时间,有没有听说?

律师嗯,现在在网上已经很火了。

主持人:大概的经过就是在去年,2016年4月14日又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十多人催债队伍,多次去骚扰于欢的母亲,到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在案发前一天,吴学占在苏银霞抵押的房子里面,指使手下排泄,将苏银霞按进马桶要求其还钱。

             当天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第二天催债的手段又升级了,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连同一名职工被带到公司的接待室,十一名催债人员围堵并控制了他们三人,期间催债人员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辱骂苏银霞,并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他母亲嘴上,甚至故意将烟灰弹在苏银霞胸口。

             催债人杜志浩甚至脱下裤子,露出下体侮辱苏银霞,令于欢濒临崩溃,于欢在警察要走之前,试图拦住警察,但是没有成功,在混乱中掏出一把水果刀乱捅,将杜志浩等四人捅伤,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外两人重伤,一人轻伤。我们单看这个事件是跟讨债和高利贷有关,跟杀人案有关,现在舆论有一边倒的趋势,偏向于欢,虽然他杀了人,要求法律轻判。研君律师怎么看这个问题?


律师
网友看这个事件肯定是带着很浓厚的感情来看的,作为法律人,虽然说“是可忍孰不可忍”作为于欢本人来讲,他不是执行官也不是法官,他不能代替刑法的执行。虽然催债人的行为已经上升到侮辱的层面了,那么这个时候你还是应该寻求法律的保护。

          当然警察来了之后,对这个事情没有足够的重视,我个人觉得警察有渎职的行为,所以他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该负有一定的责任。

主持人:下面我们来听一个音频还原事件的过程(音频)。大家有没有发现,其实很多大媒体的观点都是站在于欢这边的,可能一审法院判的刑罚是有些重的,判了无期徒刑。

主持人:“宝宝有话说”他说我们平常都说要遵纪守法,但是从目前网络上披露的杀人案来说,如果是真的话,自己的亲人受辱,自己的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他觉得这种情况下的防备就是正当的,咱们的国家要保护每个人的尊严,保护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还有一位车友说这是一个悲伤的故事,法律角度来看,不属于正当防卫,这是一审的判决结果,他说道德方面呢,判无期是判的重了,为人子的谁能忍受自己母亲遭遇这种事情。还有朋友说因为杀了人,不管是过失还是故意的都已经是杀人了,辱母的顶多是***。好像还没有到那一层,他觉得法院的确是判的重了。他还说了一句,不知道律师怎么看,他说中国的法律大家看开点就行了。


律师
不是的,我们不能通过一些个例就否定我们中国几十年法制建设的进程,我觉得从每位车友分析的角度看,大家的法制观念都很强。有的车友就讲的特别好,涉及到公信力的问题。


主持人:有个朋友说,体现了我国法律目前还不完善,法律是有一个从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她觉得如果现在法律不能对公众有一个公正的交代,可能会影响到法律的公信力,如果再重新建立的话,成本就上去了。所以现在要看最高院是怎么判的。


律师
目前该案正在上诉之中,所以最终的判决结果还没有形成,我们还要进一步的等待和观察。

主持人:还有“阳光”也是说他非常赞同“z”的观点,还要等待进一步的调查和真相。咱们一步一步来分析,首先来看一下民间借贷的问题,像这种恶性的索债事情当中,我们这类事情也不少见。


律师
现在经济下行,民间借贷特别多,产生的债券债务关系多,由此而产生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也是逐年上升。可能很多家庭都会面临有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这样的问题。


主持人:催债公司也有很多,咱们武汉就有。那我想问一下,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呢?


律师
我们今天还是结合这个案子来分析,于欢在和母亲人身受到限制的情况下,索债人对其进行人身侮辱的情况下,是否具有自救的可能?现在争议比较大的就是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从刑法二十条他已经明确规定了,公民对于不法侵害有权进行正当防卫,但你在采取正当防卫的过程中,是必须具备一定的前提的。第一,不法侵害是正在发生的,且你采取自救的手段是不可以超过一定限度的,同时还规定,他是在人身在受到严重暴力威胁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防卫措施。


主持人:那您觉得于欢是符合这几条的吗?


律师
一审法院认为于欢案不符合正当防卫的紧迫性,理由是当时侵害人做出了有违伦理道德的损害你精神,但是对你的人身还没有造成现实的危险,他的理由是,第一,没有使用工具,第二是派出所已经出警了,他认为是现实危险较小,所以就不构成防卫的可能,他认为不构成特殊防卫。

          但是事实上我们的理解就是说,于欢以及母亲的人身自由一直在被限制,这种情况应当是属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中,存在防卫的可能只是说于欢用刀子捅了多人,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的后果,应该可以理解为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可以界定为防卫过当。

主持人:可能大部分人都会觉得一审判的有些重,有偏激的,所以现在最高院也在审理这个案件。这是第一个债务人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主持人:有债务人就有债权人,债权人在借贷中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律师
民间利率上保护的是24%的利率,是受法律保护的。


主持人:大家可能不知道,这次事件中利率大概高达“十分利”


律师
那相当于他是月息一角嘛,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法律上,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已经很明确了,对于不超出36%的部分,只要债务人承认,就能执行。但是如果超过36%以上的,哪怕债务人你支付了这一部分的利息,那么多收的部分是可以返还的。

          无论是自愿还是非自愿,只要是超过了36%的部分,到法院去,还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主持人:那还剩17万没还,是超支外的事情了,那应该也没什么事儿了。

律师
作为债权人我们不提倡以限制人生自由的方式。那么这种行为已经在刑法上是属于非法拘禁了。


主持人:一审的时候我们是不是把这个问题忽略掉了。

律师
作为法律人,我们应该采取理性合法的方式。比如说,可以直接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等。债务公司的某些做法是不可取的,他们对于债务人在精神上,人身上造成一定的威胁,都是不合法的。


主持人:催债人没有对债务人可能没有造成非常大的实质性伤害,所以好像都没有闹得他别大。而且有一种说法是:敢放高利贷的人多多少少都会跟地方势力有一点关系,导致了现在催债公司横行。他们的行为在法律上界定的话肯定是违法的,要求司法介入的。


律师
如果催债公司采用合法的方式,那是无伤大雅的。但是现在很多催债公司都是披着合法的外衣然后做着一些违法的事情。债权人通过催债公司讨债,可能是通过非法的行为来达到合法的目的。

          如果催债公司在替债权人催债过程中产生了什么不好的影响,债权人也是难辞其咎的。


主持人:既然现在还有这样的现象存在,那么肯定还是有法律不太完善的地方。


律师
催债公司也在研究法律,钻一些空子。比如说在法律上,限制自由12小时构成犯罪的话,那么他会关你一会儿把你放了,但是派人跟踪你,等过了间隙,又重新限制你的人生自由。规避法律的规定。


主持人:目前法律上有没有规定,精神摧残到什么样的程度,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呢?


律师
个人理解,催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侮辱罪。侮辱罪行为包括:暴力、文字等。结合于欢案例,在一个公开的场合,对他人进行语言上的辱骂,甚至通过各种行为对他人进行侮辱,情节已经比较严重了。侮辱罪是需要告诉的,一旦判处的话是需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这些催债人是已经构成了这样的罪行的。


主持人:有朋友问,涉案的警察是不是应该判定以下失职呢?如果警察制止一下的话,悲剧也不会发生。


律师
如果只从目前网络上反应的事实看,警察还是存在不作为的行为。作为警察,去到现场,首先应该亮明身份,其次应该对相关责任人做笔录。但是相关工作没有做,只去说了一句话,是很不负责任的。

          其实有警察在那里的话,完全是可以杜绝这场悲剧发生了。其实当时于欢对警车给予了希望和信任的。当公权力不能保护自己的时候,他必须要行使自己的私权利行使救济了。


主持人:可能当地的警察看这种事情看多了,也觉得没什么了。

律师
我觉得其实透过这个案例,我希望借助不同平台,能够引起公安部门对这样讨债行为的重视。就像一位车友说的,虽然自己不是债务人,但是因为和债务人是邻居关系,自身利益或多或少也受到了侵害。目前存在的问题就是,有时候出警,警方得知处理债务问题的话,就怠于行驶职责了。


主持人:有朋友说,通过这个案例他想到几年前药家鑫的案例。当时是撞死了农村妇女,被判了死刑,但是这个死刑是被舆论给推上去的。当时有人说那是***杀人,认为于欢也是***杀人。高利贷本身是非法的,一切行为都是非法的。警察看了之后不作为也是非法

             还有朋友说,既然有人冒这么大风险去借贷,是不是证明目前我国现在借贷体系不完善?其实也是,没有走银行借贷体系。那么据我了解,这种方式借贷还是受了点阻力的,因为比较麻烦,手续很多,要么借不下来。

律师
其实的确是存在一定的不完善。融资渠道太窄了。经济下行,涉及到企业、个人贷款有些困难。首先对于没有足额担保的个体是不放贷的。面临资金的困难和短缺也只能去民间借贷了。


主持人:我们可以理解于欢的行为,但是还是要站在法律的角度看这件事情。我们最多可以判于欢一个防卫过当对不对?


律师
个人理解来说,自我防卫是可以构成的,不过手段过激,可能构成防卫过当。

主持人:您觉得最后的判决结果会不会有所更改呢?第一审是判了无期徒刑的

律师
我觉得,这还是存在可能的。网上舆论媒体都关注。社会大众也是挺关注这个案件的。

主持人:舆论有没有可能对这个案件的断定造成影响呢?

律师
还是有的,或多或少都会有一些导向的。不会成为定案的依据。


主持人:有朋友说,案件应该高效率判定,不能给不法之徒钻空子的机会。其实也是,有的走起诉程序的,手续特别多对不对。


律师
《民诉法》已经做了很多的修改和完善。比如说,简易程序审理案子,最多最多不能超过三个月。所有的案子都在网上。都是一步一步在完善的。


主持人:有朋友问,自己的房子是农村建的房子,现在买了房子,自己之前的房子被银行抵押了,他想问一下,银行有权力强行驱赶自己,不让自己住吗?

律师
银行是肯定没有这个权力的,银行想行驶抵押权是必须要到法院去申请的。


主持人:有人觉得于欢事件影响还不够广,如果够广的话能引起更多的重视。我觉得这个事情已经重视度很广了,我们说不定能通过这次机会让法律更完善一下。

律师
其实我个人理解公安部门在这个案件中应该完善。如果警察在场,悲剧是可以制止的。出警到事发间隔也就几分钟。这个事情手中握有公权力的警察应该反思。


主持人:有朋友说,法律的进程应该加快,正当防卫的条款要修改,正当防卫应该是保护好人的。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大概说一下。

律师
法律对正当防卫界定很清楚,它不仅仅只是保护本人合法利益,还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并且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时候,同时还是不法侵害对本人实行的防卫,而不是第三者实施的。

          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几个因素,这是它构成的要点。其实还是比较完善的,见义勇为的行为也可以包括在“正当防卫”里面。


主持人:那么目前我们就是紧迫性问题。正当防卫的条件。


律师
在我们这个社会应该多呼吁一些正义感的存在。因为现在社会,当我们看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很多人都不敢仗义执言的。


主持人:的确我们在道德层面的东西法律没有办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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